6.1 一般规定


6.1.1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6.1.1要求。
表6.1.1 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m)
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 本表中的7度包括7度(0.10g)和7度(0.15g)。
           2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比表6.1.1的规定适当降低。
6.1.2 抗震设计时,A级和B级高度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6.1.2-1、6.1.2-2和6.1.2-3的要求。
表6.1.2-1 A级高度(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A级高度(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1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表中抗震等级;一*级,应比抗震等级一级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建筑高度较高、体型规整且剪力墙沿竖向布置无突变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上部1/3范围的剪力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适当降低。
        4 建造在Ⅲ、Ⅳ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参见本措施2.1.4条。
表6.1.2-2 A级高度(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A级高度(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表6.1.2-2续 A级高度(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A级高度(乙类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1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Ⅱ、Ⅲ、Ⅳ类时,应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一*级,应比抗震等级一级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2 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参见本措施2.1.4条。
表6.1.2-3 B级高度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B级高度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1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乙类建筑以及建造在Ⅲ、Ⅳ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参见本措施2.1.4条。
    说明:在表6.1.2-1的注3中提出当建筑高度较高、体型规整且剪力墙沿竖向布置无突变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建筑上部1/3范围内,其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可适当降低,其原因是一般框-剪结构,在底部剪力墙承受结构的大部分弯矩和剪力,而在顶部1/3范围,由于剪力墙存在较大弯曲变形,使框架部分成为主要的抗侧力结构,故剪力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以适当降低。但应注意此做法不适用于体型不规整的结构,尤其是结构竖向特别不规则或水平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
6.1.3 剪力墙宜对称布置,各片墙的刚度宜接近,长度较长的剪力墙宜设置洞口和连梁形成双肢墙或多肢墙,剪力墙长度较长时宜设结构洞口及弱连梁(跨高比大于6)形成总高度和长度之比不小于3的墙段,各层每道剪力墙承受的水平力不宜超过相应楼层总水平力的30%。
6.1.4 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刚度接近,宜尽量减小结构的扭转变形;纵向剪力墙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中间区段内,当房屋纵向长度较长时,不宜集中在两端布置纵向剪力墙,纵横向剪力墙宜组成L形、T形、  形等形式,以增加抗侧刚度和抗扭能力。
    说明:对于多层建筑,当其长宽比较大且沿纵向布置剪力墙确有困难时,可沿横向布置适量的剪力墙,形成框架-剪力墙结构,以保证刚度较弱的横向有足够的抗侧能力,提高结构的抗扭刚度。沿结构纵向可视情况布置少量墙体。设计时横向可按一般的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纵向可按少墙框架-剪力墙或少墙框架结构进行设计(参见本节6.1.5条)。
6.1.5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其中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
    3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但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说明: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结构中剪力墙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地震作用,工作性能接近纯剪力墙结构。此种情况下剪力墙的设计要求和结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按剪力墙结构采用;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仍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执行,框架部分的设计要求与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相同(此要求不适用于剪力墙结构中仅局部有个别柱的情况)。
          2 条文中第3款规定的情况,属于少墙框架-剪力墙结构,结构中框架承担了大部分的地震作用,此时框架部分的设计要求宜按框架结构采用,剪力墙的设计要求和结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宜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最大适用高度可参照表6.1.5-1。9度时不宜采用少墙框架-剪力墙结构。
          3 条文中第4款规定的情况,属于少墙框架结构,结构中框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地震作用,工作性能接近纯框架结构。此时框架部分的设计要求应按框架结构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若超过时框架的抗震等级宜比框架结构适当提高。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结构分析计算应考虑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应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剪力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进行设计。结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需按底层框架部分承担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两者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之间偏安全适当内插,也可参考表6.1.5-2中的数值。9度时不应采用少墙框架结构。
    由于少墙框架结构的侧向刚度较一般框架-剪力墙结构低、侧向位移大,为避免其剪力墙的过早破坏以及在剪力墙破坏后对结构竖向承载力的影响,设计中宜采取以下措施:
    1)对称布置剪力墙,避免因剪力墙位置较偏产生较大刚度偏心而增大结构的扭转效应;
    2)剪力墙的截面长度不宜长,总高与截面长度之比不应小于3(但应避免短肢剪力墙),不满足时可采取墙体开竖缝、开结构洞等措施,尽量提高剪力墙的变形能力;
    3)避免剪力墙直接承受楼面的重力荷载,减少剪力墙破坏后对结构竖向承载力的影响。
    4)当符合本措施第2.3.3、2.3.5的条件时,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层间位移控制指标可采用第2.3.5条的方法予以适当放松。
表6.1.5-1 框-剪结构Mc/M0>0.5时最大适用高度(m)
框-剪结构Mc/M0>0.5时最大适用高度(m)
     Mc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
    M0——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
表6.1.5-2 少墙框架结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
少墙框架结构侧向位移控制指标
6.1.6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楼梯间,周边宜布置剪力墙,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构件应支承在剪力墙上。当楼梯周边不能布置剪力墙时,楼梯及周边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满足框架结构中楼梯的设计要求。
    说明:汶川地震中,框架结构中的楼梯及周边构件破坏严重,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楼梯构件基本上保持完好,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楼梯间周边普遍都设置了剪力墙组成的筒体,对楼梯构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抗震设计时应尽可能地在楼梯间周边设置剪力墙。当楼梯周边不能布置剪力墙时,楼梯及周边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满足框架结构中楼梯的设计要求。考虑到楼梯自身的刚度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所占比例相对框架结构要小,楼梯自身刚度对整体结构的地震反应影响有限,一般情况下楼梯构件可不参与结构的整体计算分析。
6.1.7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全高,避免刚度突变。当受条件限制剪力墙不能全部贯通建筑物全高而在顶层或顶部几层形成少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或少墙框架结构时,该部分结构应满足本节6.1.5条的设计要求。部分剪力墙截止位置层楼板应采用现浇板,该层相邻上层的柱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说明:当剪力墙不能贯通建筑物全高时,部分剪力墙截止位置层的上下刚度会发生突变,对抗震不利,应尽量避免。当不能避免时,为使部分剪力墙截止位置层楼板有足够的刚度保证楼层剪力的可靠传递,该层楼板应采用现浇板,其厚度宜不小于160mm。该层相邻上层的柱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提高其变形能力和避免柱根部过早出现塑性铰。
6.1.8 抗震设计时,侧向刚度沿竖向基本均匀或有规律变化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各层框架部分的剪力值不应小于0.2 V0 和1.5 Vfmax 二者的较小值。
     V0 ——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层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底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Vfmax——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中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总剪力中的最大值;
    Vf——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或某一段内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
6.1.9 剪力墙间距L(当剪力墙之间楼屋盖无大洞口时)不宜超过下表要求:
表6.1.9 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间距(m)
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间距(m)
    注:1 表中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屋盖宽度。当房屋端部未设置剪力墙时,邻近房屋端部的第一道剪力墙与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中剪力墙间距的1/2。
        2 当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应注意楼层水平力的传递途径,结构分析时尚应采用符合楼面实际刚度的计算模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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